大品牌,也有糊涂賬
前段時間,國內一家知名奶茶品牌,
啟用了一款新的英文商標。
因為有網友爆料該英文名稱容易讓人有不好的聯想,
這個事件在網上迅速升溫。
作為有很強市場影響力的品牌,
啟用新商標,按照常理,應當注冊過了!
但現實卻讓我難以置信!
沒有查到這家企業對該商標的申請記錄。
反倒是有其他人曾經申請過,
審查員援引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,
以該商標有不良影響,
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為由,
將該申請駁回。
于是,我腦子里冒出來很多問號:
這家企業忘記申請了?
它準備先用,再申請?
看到別人申請被駁回,打算不申請、直接用?
…
我不知道真相,
但我想說,盡管我國商標注冊遵循自愿原則,
給了市場主體很大的自由度,
但這種自由,也有限制。
不能與他人在先權利有沖突,
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。
今年1月1日起《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》施行,
其中,第十五條明確規定: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商標注冊申請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十條規定且相關決定、裁定生效后,商標申請人或者他人繼續使用該商標的,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依法查處。
所以,使用違反法律規定的商標,有莫大的風險。啟用新標要謹慎,僥幸心理要不得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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